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唐敏 蔡磊)“現在對位于本市某某小區的房屋1套進行競價。”“我出價95萬元。”“我出價110萬元。”……經夫妻競價,房屋1套歸屬張某所有。日前,一段因離婚糾紛引發的夫妻競價分割共同財產的真實場景呈現在法庭上,最終夫妻雙方各自競得了所需財產,法院也依此作出了判決。
2010年底,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于2011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婚后,雙方在本市購買房屋1套。起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女兒身體發育遲緩,治療費用巨大,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為此,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同意離婚但在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分割上存在分歧,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均無效。為妥善分割財產,避免矛盾激化,承辦法官向雙方進行了法律釋明,建議雙方進行競價處理。張某和王某一致同意進行競價處理,于是便出現了開篇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