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夜間,昆山市振淀路、淀興路路口附近上演瘋狂一幕:一名違法駕駛人在面臨交警檢查時,竟然沖卡逃離,汽車頂著一名執勤人員開出去200多米……
5月14日晚上,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組織警力在當地振淀路、淀興路路口設卡,開展“春雷行動”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期間,當民警在對一輛號牌為蘇EX02F2的小型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輛駕駛人段紅杰(男,42歲,河南浚縣人)有酒駕嫌疑。民警依法要求段紅杰下車,配合民警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查。不料,段紅杰突然掛檔加速,沖卡逃離。
一瞬間,昆山交警大隊一名執勤人員被突然加速的車輛沖撞后,整個人趴在車頭前蓋上。該車就這樣一路從振淀路、淀興路路口逃離至200多米之外的振淀路、公園路路口。
在此期間,坐于副駕駛座位的李福強(男,25歲,山東菏澤人)不斷掰開緊緊趴在車頭前蓋上執勤人員的手。執勤人員見狀,跳下車輛,脫離險境。隨后,段紅杰伙同李福強開車逃離。
事發后,民警通過偵查手段,迅速鎖定了段紅杰。5月15日10時許,段紅杰來到昆山交警大隊自首。現在段紅杰和乘客李福強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昆山警方拘留。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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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于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孫甜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