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農(nóng)民工討薪案件。該案中,被告王某是專門承接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原告為王某承接的工程做封窗、玻璃、不銹鋼等裝飾裝修工作。原告稱,他每裝完一戶都會列一份明細,寫明房屋地址、具體房號、裝修項目、單價、數(shù)量及總金額,王某確認明細無誤后,會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清款項,原告也從未要求王某在明細上簽字。之前的款項,王某均于對賬之后付清,但是有五戶人家的裝飾裝修款項王某一直拖延不付。原告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款項,但王某早已下落不明,債務累累,執(zhí)行案件也因王某名下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而終結(jié)。
為了討要工錢,原告另案將王某的前妻方某訴至法院,要求方某承擔付款責任,并提交五份明細為證。其中的一份明細中有“總計五家門窗欠款42500元”的字樣,王某在該份明細上簽字確認;另一份系王某及方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家房屋的裝修明細,王某未在該份明細上簽字確認。方某認為,本案所涉欠款均與自己無關:原告和王某之間的債務是王某代表其投資的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所結(jié)欠的,應為公司債務;方某自家裝修具體是誰負責的,方某并不知情。原告為證明其確實做了王某家的裝飾裝修工程,申請當時一起做活的工人出庭作證,但因時間較長,證人并不能回憶起具體做活的地點、時間、內(nèi)容、金額等。經(jīng)法庭向原告釋明舉證不能的后果,原告意識到自己敗訴的法律風險,表示想再行收集證據(jù),自愿向法庭申請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農(nóng)民工用自己的辛苦勞作為整個國家的發(fā)展及人民生活的便利創(chuàng)造了不菲的價值,理應得到大家的尊重。債務人應以誠信為本,及時清償農(nóng)民工的血汗錢。農(nóng)民工干完活要與老板進行對賬,且對賬單一定要債務人簽字確認,最好詳細列明債務產(chǎn)生的具體時間、內(nèi)容、結(jié)算方式、款項支付期限、款項支付方式、逾期不付的違約責任等,否則可能因為舉證不能索要錢財無果。(蘇報融媒記者 顧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