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此前曾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歸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某歸還原告借款800萬元及利息。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王某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執行未果。2018年,李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歸還上述借款,理由為王某結欠的借款及法院判決時間均在王某、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此徐某辯稱,其與王某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不在太倉居住,對于王某來太倉開辦甲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之前并不知情,李某出借給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給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財務人員,其未在借條上簽字,且其未參與公司經營,也不知曉借款的事情;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購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李某所訴借款是否屬于被告徐某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告李某主張的借款800萬元及利息,顯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水平;其次,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告李某并未舉證證明;再次,徐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見徐某和王某夫妻關系確有不睦。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蘇報融媒記者 顧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