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吳濤)“因為身體不好提出辭職還要扣違約金,這合理嗎?”近日,“的哥”范師傅給本報96466新聞熱線來電,講述了他半個月以來一直放不下的煩心事。
范師傅告訴記者,他一直在蘇州市交運出租車公司工作,是一名出租車司機。半個月前,他感到身體不適,經常頭暈,去醫院一查,醫生說他血壓很高,“我想以后我可能開不了出租車了,便找到單位提出辭職,可在辦理交車手續時公司卻以違約為名,要扣除我4000元違約金”。這讓范師傅很不解,他認為他是因為身體原因才辭職的,駕駛的車輛狀態良好,按道理說不應該扣違約金啊?范師傅想請記者幫幫忙,問問情況。
昨天上午,記者來到位于吳中區的蘇州交運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在該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門經理朱先生向記者介紹道,每一名司機加入公司時,都要簽訂一份《蘇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協議》。經營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司機提前終止協議時,需本人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承擔4000-6000元的違約金。如果是發生意外或者重病造成離職,可以向公司提供一份指定的市級以上醫院證明,表示不能履行經營協議。這樣,公司可以適當減少違約賠償金的數額。
關于范師傅的情況,朱先生說:“首先范師傅是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的,并不符合協議中提前30天寫書面申請告知公司的規定。其次,到目前為止,他也沒有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供任何醫院證明材料,光憑口頭不能證明他的病情。我們只能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范師傅所屬車隊隊長陳師傅隨后也趕到辦公室,他告訴記者,范師傅平時工作態度一直很好,乘客對他也很滿意,突然提出辭職后車隊也多次挽留,并向上級提出違約金數額是否能酌情處理。“人力資源部也說可以協商,可他之后一直沒有來過。”不過,朱先生表示,范師傅如對這件事還有異議,在拿到醫院證明后仍可以來公司協商。記者隨后電話聯系了范師傅,他表示因為疏忽忘記開具醫院證明,開具證明后他將去公司處理。
記者就此咨詢了江蘇新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蔣勇偉律師,他表示,初步了解下來,因為出租車司機行業情況比較特殊,范師傅除了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外,他與出租車公司簽訂的《經營協議》屬于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合同條款原則上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協議約定,范師傅作為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相應條款辦理。因此,出租車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解釋是比較合理的。建議雙方在范師傅出示相關醫院證明后在《經營協議》約定的基礎上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