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蔣世穎)家住蘇州市相城區的萬某萬萬也沒想到醉酒后在自家小區開車也涉嫌危險駕駛罪。這是怎么一回事呢?還是酒精惹的禍!近日,方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相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今年4月14日,同住在相城區望亭鎮某開放式小區的方某、張某和錢某三人約好了一起吃晚飯。飯局定在張某家中,錢某從自家步行前往,方某則是從外面開車回來,直接停在了張某家門口。晚上七點,飯局開始,張某拿出白酒招待朋友,方某想著自己開了車就沒喝酒,而步行過來的錢某并沒有顧慮,開懷暢飲。幾杯下肚,錢某酒勁上頭提出要回家,見錢某路都走不穩了,方某便開車送他回了家。
把錢某送回家后,已是晚上八時許,方某又駕車回到張某家,進房間后方某想著車子當晚就不開了,于是也飲起酒來,不知不覺喝下了一瓶二兩左右的42°白酒,此時,已經到了晚上十點。
飯局結束后,臨走時方某看到自己停車的地方靠近某施工現場,擔心車子被剮蹭,于是就想把車子挪一挪,停到小區北門附近,雖然自己喝了酒,但方某心想在自家小區內挪個車應該不會有問題,更不會有交警。誰知剛沿小區由東向西行開了200米,就與一輛迎面駛來的電瓶三輪車相撞,導致三輪車駕駛員汪某受傷倒地,方某立刻下車詢問情況并報警且撥打120,120趕到后將汪某送往了醫院。方某在現場等候警察。
民警聞出方某一身酒氣,對其進行抽血檢測,經鑒定,案發時方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8mg/100ml,已達到危險駕駛的標準。經認定,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方某賠償汪某全部經濟損失9000元,并取得了汪某諒解。
承辦檢察官提醒,在小區內醉駕亦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犯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如果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亦屬于“道路”范圍,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也構成危險駕駛犯罪。本案中,方某駕駛路段雖然為小區內路段,但該小區為開放式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因此屬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方某酒精中乙醇濃度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并且發生事故,因此相城區檢察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其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