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旅游期間,自己不慎摔倒受傷,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
市民羅某和朋友一起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參加由該旅行社組團的千島湖二日游。當日,景區附近開始下起小雨,旅行社調整了部分行程,安排羅某一行前往大奇山游覽。羅某在下山途中,途經一段斜坡路面時不慎摔倒致骨折。經鑒定,羅某因受傷產生誤工期4個月,營養期3個月,護理期2個月。羅某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其受傷的重要原因,故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旅行社辯稱,羅某受傷是因自身不夠謹慎,純屬意外事件,旅行社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該旅行社系專業旅游經營者,應當結合天氣狀況合理安排行程。但是,在雨天山路滑、危險性增加的情況下,旅行社仍安排游客爬山,使得羅某受傷。因此,旅行社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庭審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的預防義務,以及游客受到人身傷害時對其的救助義務等。(蘇報融媒記者 顧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