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死者發生意外事故后沒有進行醫學檢驗,保險公司以死因不明為由拒賠。家屬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員工印某在工作時倒地死亡,醫院記載的死亡原因為“意外跌倒導致頭顱外傷。腦外傷?腦出血?心源性猝死?”。死者印某所在公司為其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但是保險公司卻拒賠。印某家屬認為印某系意外摔倒,要求賠償保險金5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印某系突發暈厥至死,并非保險事故,且保險公司人員已向原告告知需進行醫學檢驗(尸檢)才能理賠,但原告未對其作尸檢,死因不明,無法證明印某死亡屬于保險責任。因此,印某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
法院對印某死亡是否屬于意外事故作了調查。現場目擊證人陳述,印某倒地前正在拉滾筒上的襯布,臉色正常沒有什么異常舉動,倒地前所站的位置有兩個突出地面5厘米用橡膠皮蓋住的固定螺絲。醫院記錄載明印某倒地后頭部有外傷。社區醫生陳述,印某沒有高血壓、心臟病等慢性病。結合以上證據認為,印某死亡屬于意外事故具有高度可能性,應當予以認定。
另外,根據涉案保險條款約定,尸體檢驗的義務在于保險公司。印某家屬已就印某死亡情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未作尸檢,反而告知原告要求原告進行尸檢,實際是加重了原告義務,免除了被告責任,對于該免責內容,保險公司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清楚地告知原告如何啟動尸檢程序。因此,被告向原告告知尸檢事宜并不能免除被告的理賠責任。印某死亡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理賠責任范圍,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蘇州中院維持了原判。(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