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飼養動物能給生活增添樂趣,但不文明飼養行為卻能產生不必要的紛爭。9月30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遛狗引發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惡霸犬的主人被判承擔動物飼養人的侵權責任。
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市民戴某用牽引繩牽著其飼養的惡霸犬站在某商店門口,恰巧遇周某用牽引繩牽著其飼養的泰迪狗在散步。兩狗相遇,不知何故竟發生沖突。惡霸犬因體型較大,在沖突中占據優勢,并將泰迪狗咬傷。周某立即送泰迪狗到就近的寵物醫院進行救治,但愛犬終因傷勢過重,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在醫院救治過程中,泰迪狗還咬傷了周某的中指。周某和戴某就賠償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隨后周某將戴某訴至法院,要求戴某賠償自己購買、飼養泰迪狗的費用及醫療費,再加上自己治療受傷中指的各項費用,合計近3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戴某飼養的動物造成周某飼養的動物死亡的損害后果,飼養人戴某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周某在遛狗過程中也存在管理不當的過失,可依法減輕戴某的賠償責任,法院遂認定周某自負20%的責任,戴某承擔80%的責任。
對周某遭受的損失,承辦法官走訪了周邊的寵物店,結合周某飼養動物的品種、一定飼養成本等因素,酌情認定泰迪狗死亡時的市場價格為1200元。對于周某主張的醫療費,雖系其被自己飼養的泰迪狗咬傷所致,但考慮到泰迪狗被惡霸犬咬傷后神志不清,在不能作出正常判斷的情況下,咬傷自己的主人,與惡霸犬先前的撕咬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對原告周某的該項損害亦予以認定。據此,法院最終判決戴某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00余元。
今年8月24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修訂)》,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養犬行為規范及違反養犬行為規范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對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也作出詳盡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市民,文明飼養動物,應成為公民的基本素質。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對其飼養的動物可以寵愛,但必須嚴管,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和影響他人生活和人身財產安全,否則飼養人、管理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厲昱中 陸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