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通訊員 狄麗娜)貨車剮蹭了小車,但是貨車司機因沒有發現這一事故而直接開走了。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貨車司機離開事故現場為由拒賠。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事發當晚,王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與曹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剮蹭,致曹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時,王某未停留直接駛離了事故現場,兩天后,王某被交警攔下才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經調查,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認定后,王某與曹某達成協議并支付了賠償款。王某所在公司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因事故認定書中載明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王某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屬于保險條款的免責范圍,僅支付了2000元交強險理賠款,其余款項拒賠。為此,王某所在公司起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剩余理賠款。
法院審查各方提供的行車記錄儀、交警詢問筆錄等證據后認為,王某駕駛的為重型自卸貨車,其體積較大、存在視覺盲區,在事故發生時,其車右前輪突出的螺絲與曹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微剮蹭,存在難以察覺的較大可能性,在此情形下適用免責條款顯失公平,故保險公司不應免責,應予賠償。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