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買來的新車發現擋風玻璃是換過的,之前一天這車還上過保險。王先生感到自己買新車被騙了,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法院了。
2018年6月8日,王先生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總價166000元的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王先生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現,該車擋風玻璃被更換過,還于2018年6月7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上述保險后于2018年6月8日被終止),被保險人為案外人。王先生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返還車輛及3倍車款賠償。汽車銷售公司認為,擋風玻璃因其在裝后視鏡雷達時不慎弄碎,已用原廠玻璃替換;在代辦保險時拿錯車輛合格證導致錯辦了車輛保險,車輛保險也已辦理了退保,以上情形均不構成欺詐。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涉訴車輛,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使用,符合消費者的定義,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經核實,車輛保險確系錯辦,該行為且已經得到糾正,結合車輛的行駛里程,應當認定汽車銷售公司主觀上不具有欺詐故意。汽車銷售公司故意隱瞞擋風玻璃被更換的事實,影響了王先生的知情權,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但是,擋風玻璃非屬于涉案車輛核心組成部分,對其更換不影響車輛的整體性能,要求汽車銷售公司為此承擔整臺車輛價格的懲罰性賠償,有違公平原則。基于此點,通過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及法律釋明,雙方當事人后在庭外達成由汽車銷售公司一次性補償王先生85000元的和解協議,王先生主動撤訴。
法官介紹,本案車輛擋風玻璃損壞并非車輛使用中造成,玻璃破損后也更換了相同原廠玻璃,客觀上車輛的使用價值并未遭受貶損,另車輛辦錯保險等,消費者有權對自己所購商品享有知情權,并作出是否購買的選擇。故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過錯。通過法官的法律釋明,汽車銷售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過錯,自愿補償購車者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