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小張因尋釁滋事罪被太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結果在緩刑考驗期不思悔改竟然伙同他人吸食冰毒,最后失去了改過自新的機會。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處理了這么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小張讀書至初中二年級,因不喜歡讀書遂輟學在家,終日無所事事。沒過多久隨著同鄉一同來到太倉打零工。小張脾氣暴躁,性格張揚,又結識了社會上的一些朋友,喜歡泡酒吧。一日,因與酒吧工作人員一言不合大打出手,造成了多人輕傷,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太倉法院考慮到小張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了緩刑,希望小張能夠改過自新。
被法院判處緩刑后,小張依據規定到老家的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一開始,小張遵守法律規定,按時報到,安心接受改造。可是沒過多久,小張就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伙同他人一同在住所地吸食冰毒,被所在地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小張所在地的司法機關認為,小張違反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太倉法院對罪犯小張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太倉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查明了小張在緩刑考驗期間伙同他人在旅館吸食冰毒的事實,并認為小張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撤銷了對小張的緩刑,對其執行原判決刑罰。
法官提示: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緩刑,是希望未成年被告人從中吸取教訓,在緩刑考驗期間接受社區矯正,改正自己不足,重新做人。像小張這樣以為判處了緩刑就可以高枕無憂,繼續為所欲為的,法律終會制裁他。緩刑考驗期并不是安全保障期,一旦在考驗期內違法了法律規定,就要接受法律的審判。(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