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腳出了看守所,后腳就進拘留所,如此“無縫銜接”的囹圄之災,讓園區的吳某親身體驗了一回。
2017年初,趙某與吳某簽訂《門窗銷售合同》,向吳某購買陽光房頂、斷橋窗等十余項商品,并約定由吳某負責設計、安裝,趙某依合同規定向吳某付款40000元。完工后,陽光房存在嚴重滲漏水問題,前后維修了兩年也沒能修好,趙某將吳某訴至工業園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吳某拆除原工程、返還40000元工程款并賠償損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決生效后,吳某拒絕履行,趙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依法向吳某送達法律文書,均因家中無人送達失敗。法院還對吳某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工商股權、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發現無可執行財產。就在這時,承辦法官收到了另一條線索:吳某“消失”的那段日子里,其實人在看守所,今天就要被放出來了。原來,吳某日前因醉酒駕駛,被巡邏民警查獲。經檢驗,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標準,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現正由當地看守所執行拘留。得知這一情況后,承辦法官立即與看守所取得聯系,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看守所,將剛剛釋放的吳某帶回法院。
吳某到庭后,承辦法官向其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承辦法官多次向吳某釋法明理,指出吳某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應該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現在判決已經生效,吳某應當履行相應義務。吳某仍然表示,拒絕履行拆除義務和支付義務:“我不服這個判決!我是絕對不會履行的!”最終,吳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處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
法律不是兒戲,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這既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就必須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嚴。再次奉勸所有被執行人,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王玥 文/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