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把老東家的宣傳信息改成了另一家公司,原來只是為了泄憤,結果這名離職的員工成了被告。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優某機械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機電設備技術的研發、制造、加工、銷售等。厚某機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經營范圍包括機械設備及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銷售等。厚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原系優某機械公司的員工,于2017年4月離職。康某在優某機械公司工作期間用自己的手機號在某網站上進行了免費注冊,為優某機械公司發布了公司簡介、產品分類介紹等圖文信息,圖文資料上均有優某機械公司字樣。康某離職后,將為優某機械公司發布的信息中的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改為厚某機械公司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將聯系人、電話等改成了康某的名字及電話,其余產品介紹、圖片內容未作修改。優某機械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后,向張家港市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后優某機械公司將厚某機械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厚某機械公司認為康某是因為原告少付了其一個月的工資,為了泄憤才實施了上述行為,其成立公司后發現沒有生產能力,并未實際經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厚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將內容為宣傳原告公司、產品的網頁的公司名稱、聯系人均改成了厚某機械公司,但網頁上的產品照片等均仍有原告公司字樣,該行為易使公眾誤以為厚某機械公司銷售的系原告公司產品、與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厚某機械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點評: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字、企業名稱、網頁等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實施不正當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