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生案件與群眾切身利益、生活生計息息相關。今天(12月20日),相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十大民生典型案例。這10個案例主要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房屋租賃、買賣、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離婚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大類,具有典型意義。
據統計,今年1-11月,相城法院審理階段民生案件共收案4507件,占審理案件總數的49%;結案4582件,占審理案件總數的53%;同比分別上升12.56%和11.38%;案件數量和比例保持小幅增長。不僅受理涉民生的案件數量呈現出范圍廣、新類型多、所占比例較大,呈增長等趨勢,部分案件還矛盾尖銳,利益驅動性強、法律關系復雜,具有群體性、潛在性、突發性和訴訟地位不平衡等新特點。新類型、新情況不斷、新問題不斷涌現,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為有效化解糾紛、保障民生權益,相城法院始終堅持為民司法、積極回應群眾訴求,秉持‘調解優先、化解矛盾、快速保障’的處理原則,厘清事實認定標準和裁判處理尺度,注重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相城法院審判委員會專委、新聞發言人王剛表示,通過審理執行好涉民生案件,以此來推動民生領域當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排解民爭、化解民怨、保護民權、維護民利。
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相城法院針對嚴重影響當事人生活、生產的案件,專門開辟立、審、執“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審理和執行。針對民生案件當事人舉證能力較弱的現實情況,注意對待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申請,努力查清案件關鍵事實。并關注貧困群眾的司法需求,進一步落實司法救助制度,認真落實司法救助的有關規定,今年前11個月共為14名當事人發放司法救助52.2萬元。審理過程中,還注重裁判結果和調解方案的評估,衡量其是否能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力求案結事了。(蘇報融媒記者 周瀾源 通訊員 瞿妍 文/攝)
案例:
“P2P”非吸被判刑 投資理財需謹慎
【案情簡介】2015年3月,被告人林某、佟某共同出資成立正祥公司,并出資由他人為該公司開發了“正祥資本”P2P網貸平臺。2015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林某、佟某違反金融監管法律規定,在“正祥資本”P2P網貸平臺發布借款合同、汽車抵押等標的,通過客服人員在網站、QQ群發布信息,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額利息為誘,向葉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60萬余元; 2015年6月1日,林某、佟某將正祥公司轉讓給被告人李甲、李乙經營。被告人李甲、李乙于2015年6月1日至該公司關閉期間,繼續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采用上述方式,向黃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662萬余元。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甲、李乙、林某、佟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四被告人兩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嚴打假藥犯罪 護航國民健康
【案情簡介】被告人趙某于2012年雇傭趙二某等人(另案處理),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住房內銷售假藥肉毒素;2014年至2016年間雇傭被告人龔某、成某等人為銷售人員,通過網絡微信銷售假藥肉毒素等。被告人龔某于2016年3月10日以60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苗某銷售假藥肉毒素60瓶;被告人成某于2016年4月7日以5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銷售假藥肉毒素5瓶;被告人苗某購買肉毒素等假藥,以每瓶1800元或2800元的價格給顧客注射。被告人陳某購買肉毒素等假藥,以每瓶1800元的價格給顧客注射。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龔某、成某、苗某、陳某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各被告人三個月拘役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刑期。
妥善處置無證房產 百名工人領到工資
【案情簡介】某酒店自2015年起因資金鏈斷裂,負債數億元。酒店停業后勞動爭議案件爆發。該酒店名下房地產設定了銀行抵押,法定代表人葛某名下住宅也設有大額銀行抵押。未查到其他財產。執行中,對葛某采取了兩次司法拘留措施后,葛某因無履行能力仍未履行。考慮拍賣抵押房地產,可能面臨拍賣款不足以清償抵押權局面,案件執行陷于僵局。后經深入調查,發現該酒店名下還有數百平米規整良好的無證建筑,經過調查和論證,區法院對此依法在不改變權利現狀的前提下進行司法拍賣,通過媒體進行宣傳,消除競買人顧慮,以192萬元拍賣成功,于當年底前為109位工人發放了工資。
見義勇為受傷 受益人應適當補償
【案情簡介】某公司車間突發火災,該公司附近商戶劉某發現火災后,與他人自行趕到起火車間圍墻外登高救火,并因此墜落受傷。劉某為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應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劉某救火系見義勇為行為,某公司作為受益方,依法應當對劉某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劉某發現火災后,不顧自身安危主動與他人一同前往救火,弘揚了扶危濟困的社會美德,其精神值得贊揚,但其在救火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所有不妥。結合劉某的損失情況、某公司的受益情況以及現場情況,酌情認定某公司補償劉某18萬余元。
懷孕后遭遇不合理調崗提出離職
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樊某于2013年1月入職某房產公司任企劃主管,年薪15萬元。2015年樊某懷孕后,公司將其調整為行政崗位且一直未安排工作。樊某休完產假后上班,公司將其安排在前臺從事信件收發等工作。樊某就此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等。某房產公司認為,公司對于樊某工作內容的調整系出于對孕婦的照顧,對其工作內容及勞動強度進行了減少,但實際勞動報酬并未減少,沒有損害樊某的合法權益,樊某系自行提出離職,故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樊某懷孕后,公司單方面發出任免通知調整其崗位,在樊某產假結束上班后,仍將其安排在前臺工作,即使未實際減少樊某的收入,但該崗位調整損害了樊某的職業規劃及職業前景,明顯違反了合理性原則,因該調整造成樊某辭職的,應視為“推定解雇”,即勞動者系被迫辭職,故某房產公司應支付樊某經濟補償金等損失。
開通快捷支付的卡被盜刷
銀行未履行告知義務賠償
【案情簡介】2016年1月17日中午,徐某誤操作點擊了短信中鏈接,手機被強制安裝了不明程序。后3個半小時內,銀行卡通過銀聯“中間業務后臺”渠道發生了24筆支出,累計金額6萬余元。1月20日,徐某至派出所報案,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盜刷資金損失。在徐某開立銀行賬戶時,約定支付方式為憑卡憑密碼支付,而上述盜刷卻均是通過銀聯快捷支付方式完成。銀行無法證明其已就開通快捷支付功能相關風險進行了提示、告知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在儲戶開通快捷支付方式時未履行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也未能采取更加安全地保障舉措,對儲戶資金被盜刷構成次要因素。徐某在使用手機時亦未盡謹慎義務,導致被非法植入不明程序,系其卡內資金被盜刷的主要因素。遂依法判決銀行賠償30%損失。
試駕碰撞產生損失 試駕人4S店均擔責
【案情簡介】錢某因購車試駕,4S店提供給了未上牌、未購買交強險的商品車。錢某在試駕時,由于左轉彎速度過快發生事故致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兩個月后,4S店以低價變賣了事故車輛,并起訴要求錢某賠償被撞兩車車損,以及車輛貶損損失。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試駕時未約定試駕規則及路線,無法證明錢某違背4S店指示駕駛。錢某在左轉彎時未能做到降低車速、謹慎駕駛并進行合理避讓,應對損失后果發生具有一定過錯。4S店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提供未上牌、未購買交強險的明顯不具備上路條件的車輛試駕,應視為放任損失后果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判決4S店和錢某各半承擔。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因車輛并非必須立刻處置物品,4S店未經協調擅自變賣導致在訴訟中無法鑒定,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浴室洗澡被燙傷 經營者依法擔責
【案情簡介】2016年2月25日,時年4歲的程某與父母至某浴室一樓洗澡,經營者蔣某在抽熱水過程中,忘記將二樓的閥門關緊,導致熱水從二樓泄露流入二樓的浴池,浴池滿后熱水溢出沿二樓的地漏流入下水管道,二樓的下水管道正好位于一樓淋浴房的屋頂,水管爆裂后,傾瀉而下的熱水將程某燙傷。程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程某訴至法院,要求浴室經營者蔣某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至被告蔣某經營的浴室洗澡,在洗澡過程中,因蔣某的操作不當而熱水泄漏導致程某燙傷,故蔣某應對程某的受傷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蔣某賠償程某各項損失19萬余元。
狗咬傷人 飼主擔責
【案情簡介】2016年3月3日晚上18時許,時年6歲的周某與其父親從四樓下至二樓時,被201室沖出的狗咬傷,后周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周某此次外傷致面部多處瘢痕遺留影響容貌構成十級殘疾。故周某將狗的飼養人何某及201室的業主倪某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被何某飼養的狗咬傷,何某作為狗的飼養人、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何某不能證明損害是因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故周某及其監護人均不需承擔責任。小區物業公司、倪某既不是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也不存在致使動物造成周某損失的過錯,不應擔責。遂判決何某賠償周某各項損失122180.67元。
提供勞務方自己受傷 接受勞務方存在過錯應賠償
【案情簡介】毛某通過熟人介紹找到閆某為其做泥瓦工,材料由毛某提供,工具由閆某自帶。閆某在砌墻過程中需要使用凳子,房屋內無凳子,閆某遂使用自帶用于切割鋼筋的拋光機切割木頭,想制作凳子。閆某在切割木頭的過程中受傷,送至醫院治療。后經鑒定,閆某構成十級傷殘。閆某將毛某訴至法院,要求毛某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毛某與閆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閆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因閆某并無木工資質,切割木頭制作凳子也并非其工作范圍,且使用工具不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同時,砌墻工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險系數,需要必要輔助條件,毛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將家庭裝修中的砌墻工作交由個人完成,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遂依法判決毛某承擔閆某所受損失的30%,其余70%的損失由閆某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