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蘇報融媒記者鄒強 通訊員 張丁)12月25日,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等1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酒駕碰瓷”案作出一審宣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張某被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罪集團重要成員程某、張某杰、童某等3人被法院以上述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到3年10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其余12人也根據(jù)各自犯罪情節(ji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至1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原來是某汽修店店長。2016年8月至10月期間,他糾集程某、魏某等人,程某糾集吳某,張某杰糾集李某、柏某、童某浩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蘇州市相城區(qū)、高新區(qū)、姑蘇區(qū)、吳江區(qū)、昆山市等地從事犯罪活動11次。2016年10月17日案發(fā),被告人張某、張某杰、李某被立案偵查。2017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張
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糾集程某、
魏某、馬某等6人,被告人童某糾集唐某等3人,被告人程某又糾集柏某等4人,共同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蘇州市相城區(qū)、姑蘇區(qū)、高新區(qū)等地從事犯罪活動14次。
上述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工協(xié)作,在上述范圍內的酒吧、KTV等場所門口尋找酒后駕車人員,駕車跟隨酒后駕車人員,選擇適當時機故意撞擊,然后多人到場制造聲勢,以報警相要挾索要錢款。部分受害人因未酒后駕駛,或者雖酒后駕駛但不愿意賠償而報警處理。此時,犯罪分子又隱瞞故意撞車的違法事實,向對方索要賠償或通過保險公司理賠。犯罪所得除被告人張某等人從維修事故車輛中賺取利潤外,分配給犯罪集團成員。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10月、2017年8-11月期間,該犯罪組織共作案25起,作案范圍涉及蘇州市4區(qū)1縣市多個區(qū)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