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7日)舉行的蘇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三十一條,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積和人數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設備配備、電動車集中充電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市民對起居室(廳),也就是客廳能否隔斷出租住人非常關注。對此,條例作出了明確。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但是,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廳)允許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同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是,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對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匯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礎信息,整合人口綜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同時,為了切實保障平臺有效運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有關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住房租賃備案信息錄入平臺,第七條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有關信息錄入平臺,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平臺反映問題、辦理備案。
在消防設備配備方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在出租的每間居室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并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為加強“群租”管理,條例新增第十五條第二款,要求“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蘇報融媒記者 薛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