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起令人唏噓的交通案件正式判決。2017年,太倉一轎車司機停車后突然開門,導致騎電瓶車的路人撞上車門,摔成為植物人,今天,這位司機被判賠償160萬。

事發時,陳某駕駛小型轎車駛入太倉市沙溪鎮某路非機動車道靠邊停車后,打開駕駛室左側車門時,此時駕駛著電動車的瞿某來不及剎車,直接撞了上來。瞿某連車帶人倒地,不巧的是,腦袋著地,于是摔成了植物人,司法鑒定為一級傷殘。

沙溪交警中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第四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它車輛通行之規定,認定司機陳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瞿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近152萬元,應由陳某承擔。因陳某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故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限額內向瞿某予以賠付100萬元。仍有不足部分以及后續治療支出,由陳某一次性向瞿某賠償60萬元。本起事故一次性處理完,雙方再無糾葛。
不幸的是,植物人瞿某在治療了一年之后還是去世了。瞿某丈夫表示,妻子去世時才59歲,家里只有一個兒子,至今還未成家,雖然拿到了160萬賠償,但妻子治療就用去了一半,目前他只能在廠里打工補貼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