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江蘇省廣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上午,蘇州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召開通氣會,就《條例》的修訂情況等進行了介紹。

·為保健品宣傳帶上“緊箍咒”
《條例》對保健品宣傳進行了嚴格規范,明確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時,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有多處約束。
·不能隨意打電話、發短信發送商業廣告
《條例》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當事人提供拒絕繼續接受的方式。”并明確“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的方式也視為發送廣告。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門”等主體的義務。

·“禁止性用語”首推不認定的六種情形
以往的《廣告法》曾明確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在執法實踐中,關于不屬于使用“禁止性用語”情形的認定,一直沒有法規、規章有一定的標準。
明起實施的《江蘇省廣告條例》填補了相關執法依據的“空白”,對 “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表示廣告主自我比較的分級用語”“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客觀表述并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等不屬于使用“禁止性用語”情形予以確定,將有效統一執法尺度。
·互聯網廣告發布不能任性
《條例》對誘使用戶點擊,彈窗廣告等互聯網廣告行為提出規范要求,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此外,《條例》對鏈接跳轉廣告中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在核對含有鏈接頁面的廣告內容時,應當一并核對所鏈接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所發布的廣告的鏈接頁面存在違法廣告的,應當斷開鏈接。”

·涉及金融業務廣告發布有限制
對涉及金融業務的廣告發布,《條例》明確規定,金融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審批文件;發布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業務廣告,應當以顯著方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不得濫用舉報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條例》鼓勵廣告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舉報違法廣告和廣告活動,但也明確規定,“舉報人有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益廣告不能將“公益”變成“攤派”
《條例》對促進公益廣告發展進行了詳細規定,為維護廣告經營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應當依法進行。
為此,《條例》規定“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并指出“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戶外廣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或者依約定發布公益廣告。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范圍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嚴禁將“公益”變成“攤派”,在督促廣告經營主體依法依約履行公益廣告發布義務的同時,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