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遇到顧客在酒店洗手間里滑倒摔傷的事情,酒店會因已經在洗手間張貼有“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識而認為自身沒有責任。其實不然,酒店即便事先貼了警示標識,并不能免除洗手間地面上有水漬的過錯。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的這個案子給經營者們提了個醒。
在洗手間門口滑倒骨折
近期,王女士邀請好友劉某等人來到某酒店聚餐。據劉某事后在法庭上的陳述,當時王女士穿著一雙平底鞋,席間喝了點啤酒。就餐結束后,劉某和王女士一起去了洗手間,“從洗手間出來往下走的地方有個臺階。王女士腳下一滑,就從臺階上摔下來了。”劉某說,她見狀叫了幾個朋友過來一起攙扶著王女士出門。
王女士說:“我被攙扶出來的時候,酒店里的一名工作人員還上前關切地詢問,跌得嚴不嚴重,是否需要去醫院?當時我就感覺左腳有點疼,以為沒什么大礙,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王女士左腳疼痛得越來越嚴重,去醫院一看,被診斷為左外踝骨折,后來被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由于醫藥費的承擔問題與酒店無法達成協議,王女士就把酒店起訴到虎丘區法院。
虎丘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自身承擔60%的責任,被告酒店承擔4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共計4.8萬元。
警示標識不能免除
地上有水漬的過錯
本案中,飯店要不要賠?要!為什么?
此案承辦法官趙建榮向記者分析說,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酒店對于洗手間內這種地面隨時可能存在水漬或濕滑的區域,應盡到防范損害發生的義務,應及時清理地面,確保地面沒有水漬,及時消除地面濕滑的安全隱患,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中,被告酒店曾辯解說:“我們酒店之前就在洗手間多處醒目位置張貼了‘小心臺階’‘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識,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
對此,趙建榮解釋說:“酒店如果事先沒有在洗手間張貼警示標識,就說明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酒店事先已經在洗手間張貼了警示標識,也未必沒有責任。比如說,本案中,酒店即使事先在洗手間張貼了警示標識,也不能用這個理由來免除洗手間地面有水漬的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情確定酒店承擔40%的責任。反過來,法官也表示,酒店里就餐人員眾多,客觀上很難做到洗手間地面隨時保持干爽。原告作為成年人,自己也應當注意安全,尤其是在使用洗手間的時候,更應謹慎小心。考慮到王女士去洗手間前曾喝了點啤酒,法院因此確定她要承擔6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