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濤
剛剛學會網購的柏老伯從網上買了幾罐核桃仁,覺得味道還不錯,再想買時動了直接從廠家購買的腦筋。于是,他在網上搜索核桃仁生產廠家和負責人電話,與對方取得了聯系。柏老伯通過微信付了款,沒想到一等四個月也沒見到貨。
柏老伯告訴記者,當時他根據包裝盒上的地址和廠名,在網上搜索到了這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的食品企業,網頁上有詳細的企業信息,還有負責人的電話號碼。柏老伯根據搜索到的信息,聯系上了企業的負責人。柏老伯提出要買3盒核桃仁,這位負責人滿口答應,價格比網購平臺便宜,而且馬上發貨。柏老伯立刻加了對方的微信,并支付了150元。
之后,柏老伯在家坐等著快遞員送貨上門,可一天天過去了,
這核桃仁杳無音訊。柏老伯先后
打了十幾次電話給那位負責人。“剛開始他不斷應付我說馬上就發,到后來干脆連我電話也不接了。”無奈的柏老伯報了警。
昨天,記者根據柏老伯提供的電話,試圖聯系上那位廠家負責人,但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記者就此咨詢了江蘇新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蔣勇偉律師。他認為,柏老伯沒有選擇第三方交易平臺而直接通過網上搜來的信息,與陌生人一對一交易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風險。蔣勇偉介紹,近年來,我國的網絡交易平臺漸趨成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