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紗和染色工藝都有問題,合同上卻寫著對延伸產品不負責任,造成我數(shù)萬件衣服報廢,損失20余萬元,這我找誰說理去?”“我提供的色紗質量是沒問題的,合同中對驗收標準及期限也有規(guī)定,這不能作為拖欠貨款的理由吧?”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原是供方起訴要求需方支付拖欠的貨款13萬元,不曾想需方提出反訴,要求供方承擔因其色紗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14萬元。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6年起,亨特貿易(供方)與亨利服飾(需方)就有買賣色紗的業(yè)務往來。2016年3月6日,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被告亨利服飾(需方)向原告亨特貿易(供方)購買各種規(guī)格顏色的色紗共計31萬元,并對質量、檢驗和異議期限等進行了約定。隨后原告亨特貿易 (供方)分批向被告亨利服飾 (需方) 供應色紗共計31萬元,被告先后支付貨款21萬元,尚余10萬元貨款未付。原告多次追討未果,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亨利服飾(需方)辯稱,對結欠貨款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原告簽訂合同時自知其產品及染色工藝有質量問題,仍在合同中寫明對原料延伸產品質量不負責任,違反《產品質量法》,且因原料質量問題致使被告的成衣出口國外被拒收退貨造成嚴重損失,據(jù)此提出反訴申請,同時提交與案外人上海某貿易公司的產品買賣合同、拒收貨物報告郵件、服裝修色單據(jù)等予以佐證。
原告亨特貿易(供方)對于反訴辯稱,提供的色紗不存在質量問題,有雙方簽訂的合同為證,如確有質量問題,應當由專業(yè)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亨利服飾 (需方)結欠原告亨特貿易(供方)色紗貨款13萬元事實清楚,雙方對此均予確認,法院予以認定;對于反訴中亨特貿易 (供方)向亨利服飾(需方)提供的色紗有色差問題,導致成衣修色及退貨,造成亨利服飾(需方) 經濟損失共計14萬元,雙方在供貨期間雖發(fā)現(xiàn)色紗存在問題,但并未就相關損失責任承擔達成一致,仍進行成衣生產,均需承擔一定責任。最終判決被告亨利服飾(需方) 支付原告亨特貿易 (供方)貨款13萬元,亨特貿易(供方) 賠償亨利服飾(需方)因色紗問題造成的損失8萬元,兩項相抵,被告亨利服飾(需方)支付原告亨特貿易 (供方)貨款5萬元。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說案
誠信經營,誠信交易,按約履行,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規(guī)則。如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簽訂合同前應仔細檢驗樣品,照版制作和簽收;在結算時,應當就質量問題進行書面協(xié)商,或請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后協(xié)商解決,以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