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的維護問題歷來備受各界關注。雖然女性的地位逐漸提高,但結婚、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與繼承等,仍舊是家庭婚姻生活中永恒的話題。在遇到這些問題時,該如何維權?姑蘇區一公證處曬出近期的典型公證案例,為女性維權支招。
萬一婚變該如何維權?
婚前財產公證解心憂
經過近一年的戀愛,張小姐與蔣先生之間的感情漸漸穩定,近期準備結婚。但他們兩人之間經濟實力相差懸殊,張小姐家境非常好,名下有多套房產,且大部分是父輩以積蓄為自己購得的房產。“萬一以后發生婚變,會不會牽扯到這些財產?”近期,一些親朋好友聽說她正考慮結婚,紛紛提出涉及婚前財產處置的建議。于是,她來到公證處,咨詢夫妻財產約定事宜。
公證人員在審查了張小姐與蔣先生的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與財產狀況之后,為他們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并出具了公證書。
據悉,像張小姐這樣的并非個案。目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人,一般以再婚者居多。他們這樣做,多數為子女繼承財產考慮。但近年來,不少年輕初婚者也選擇了公證這條路。在公證人員看來,在男女雙方財產相差懸殊的情況下,辦理財產公證,
可以預防矛盾。
遺產該如何分?
出嫁女兒也有繼承權
李老太有三子一女,配偶早些年已經去世。前段時間,她也因病去世,留下十多萬元的存款。但四個子女在取這筆存款時,卻遇到了問題,銀行要求其辦理遺產繼承公證。于是,四個子女便來到公證處。
在公證受理過程中,由誰來繼承遺產的問題,四個子女產生了分歧:三個兒子一致表示,小女兒已經出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應該來分父母的遺產。最終,公證員為他們進行了調解,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平等地享有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而且不管是兒子還是嫁出去的女兒,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公證員的耐心說理下,四個子女化解了分歧,保障了小女兒的合法繼承權。
對離婚協議變更公證
女方重獲子女撫養權
據了解,李先生與林女士于2005年通過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生了一兒一女。
但是好景不長,兩人因性格不合,吵起架來互不相讓,感情逐漸破裂,便協議離了婚,女兒歸林女士撫養,兒子歸李先生撫養。
但是,李先生在離婚后,很快就又有了新歡,因此長期疏于對兒子的撫養與照顧。
前段時間,林女士聽說兒子不但身形消瘦,學習成績也直線下降,便考慮要奪回對兒子的撫養權。
經過一番詢問,她了解到公證處可以辦理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公證,于是準備好材料與前夫李先生到了公證處,對之前協議離婚的子女撫養權事項進行了變更。
最終,林女士通過公證途徑,重新拿到了對兒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