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以金某為首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集團首要分子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以來,被告人金某伙同孫某、朱某(均另案處理),張某、李某等4人(均已被判刑)經(jīng)預謀后,共同出資在蘇州市吳江區(qū)、常州市等地設(shè)立“吳江誠信車貸公司”、“常州捷信金融公司”,后組織被告人金某輝等4人(均已被判刑)組建惡勢力犯罪集團,從事敲詐勒索犯罪活動。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采用發(fā)放小廣告、他人介紹等手段引誘被害人以車輛進行抵押借款,并誘導被害人簽訂以違約金等名義虛增借款數(shù)額的借款合同,同時設(shè)置苛刻的違約條件,在被害人的車上安裝多個GPS定位裝置,并以“家訪”名義確認被害人的家庭住址。后在被害人償還借款本息的過程中,強行或秘密將被害人的車輛拖走扣留,再以安裝在被害人車輛上的GPS離線、未如約還款等理由,單方面惡意宣告被害人違約,以不給錢就賣車等作為要挾,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
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中,各成員分工明確。其中,被告人金某出資并在幕后領(lǐng)導、指揮其他人具體實施敲詐,系該集團首要分子,其他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至案發(fā)時,該惡勢力集團先后作案41起,被害人橫跨蘇州、常州兩地,涉案金額高達170萬余元。不僅侵害了眾多被害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而且擾亂了正常的經(jīng)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金某伙同孟某等8人(均已被判刑)以同樣方式,敲詐被害人周某9.8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負刑事責任。本案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在犯罪集團中,被告人金某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在另外一起敲詐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金某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綜合上述情節(jié)及其認罪情況等,遂作出上述判決。(蘇報融媒記者 周瀾源 袁雪 通訊員 瞿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