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31日),蘇州市檢察院通報了2018年以來蘇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并公布了5個典型案事例。
近年來,蘇州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不斷強化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推動各項未成年人檢察業務充分發展,切實提升辦案質效,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綜合、有效的司法保護。主要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依法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8年,全市檢察機關共辦理提請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9件258人,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334件480人。其中,盜竊案件數量占一半左右,其次是搶劫、故意傷害和聚眾斗毆案件,各占7%左右。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依法少捕慎訴、不枉不縱,例如常熟市院在辦理陳某等人強奸案件時,依法追訴未成年人陳某遺漏的犯罪事實,獲得法院判決認可。
二是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18年,全市檢察機關共辦理提請批捕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283件325人,審查起訴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253件305人。在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時,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處、嚴厲打擊,例如工業園區院依法指控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針對未成年人的“套路貸”案件,各被告人均被法院判處刑罰。檢察機關在從嚴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關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太倉市院、張家港市院分別聯合醫療機構和偵查機關,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證機制,盡可能降低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三是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構建社會支持體系。蘇州檢察機關在民政部門、團市委的支持下,引入司法社工配合檢察官開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借助專業的社會力量,多次至羈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場所開展法治教育。相城區院依托觀護基地,將幫教延伸至刑事執行階段,幫助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吳中區院啟動“潤涓關愛計劃”,成立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基地;虎丘區院開發“虎丘未檢通”,實現幫教在線、關愛在線、預防在線、普法在線,提升了幫教和預防的效果;吳江區院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聯合社區開展強制親職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四是關愛未成年人,完善困境兒童救助機制。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困境兒童予以關愛和救助,體現司法溫度。吳江區院在辦理一起精神病母親勒死幼兒案件后,深入研究流動困境兒童權益保障機制問題,探索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推動全社會對流動困境兒童保護的關注。姑蘇區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情形,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實施辦法》,推動建立經濟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三位一體的救助機制。
五是立足辦案開展法治宣傳,參與社會綜合治理。蘇州檢察機關聯合團市委開展“曉蘇校園行”法治宣傳活動,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分別開展防性侵、防欺凌、防網絡犯罪主題法治教育,目前已走進90余所學校,線下覆蓋學生人數3萬余人,線上觀看10萬余人次。張家港市院“愛立方”、吳江區院“保護女童”、相城區院“盞心工作室”等陣地也發揮了法治宣傳作用。檢察機關結合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共制發10份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良好環境。例如昆山市院針對許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中發現的大量學生受騙或與被告人接觸頻繁等情況,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1:
太倉市檢察院:推動在醫院建立“彩虹橋工作室”


一、基本情況
2017年,為避免訴訟程序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太倉市檢察院推動在醫院建立“彩虹橋工作室”,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開展“一站式”辦案模式。2018年,沈某猥褻兒童案案發。太倉市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充分利用“彩虹橋工作室”,為未成年被害人開辟綠色通道,免去掛號、排隊、繳費等程序,直接在工作室進行身體檢查、提取痕跡、詢問和心理疏導。經太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沈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太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辦案期間,檢察官對被害人開展了綜合救助:一是心理救助。邀請心理咨詢師針對被害人因父母離異隨父生活、在成長經歷中有較嚴重抑郁、不安等心理問題進行心理輔導。二是親職教育。針對被害人的父親監護失職、怠于監管的行為,檢察官在偵查機關、居委會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被害人的父親開展親職教育。三是經濟救助。在發現被害人父親下班時間較晚、被害人放學回家走失的情況后,太倉市檢察院聯合婦聯、民政等單位為被害人解決放學后托管學習的費用。四是機制救助。案件辦結后,太倉市檢察院聯合法院、教育局等11家單位共同成立“監護侵害保護小組”,制發《太倉市依法預防、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實施辦法》。截至目前為止,已有3名未成年人因監護侵害依托該機制得到救助。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綜合運用“一站式”、心理疏導、社會救助等方式,對未成年被害人權益進行全面保護,積極促進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綜合救助機制的建立。
案例2:
吳江區檢察院: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保障困境流動兒童合法權益


一、基本情況
2018年,吳江區檢察院在辦理楊某殺害幼子一案中,發現未成年被害人楊某某父親下落不明,其常年跟隨患有精神疾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母親楊某外出流動打工,時常陷入生活困境,直至被母親殺死。為此,吳江區檢察院結合本案中暴露出的問題開展類案調研,發現困境流動兒童權益保障存在發現難、協調難、救助難等問題,因此向區民政局制發困境流動兒童網格化排查、應急響應、積極干預、各部門聯動救助、開展分類保護的檢察建議,推動民政局落實轄區內困境流動兒童的篩查和幫扶工作。該院撰寫了困境兒童保護的情況反映,引起當地黨委政府和民政部門高度重視,相關部門主動聯系檢察院共同商討困境流動兒童權益保護。2018年5月,吳江區檢察院協調區公安、司法、民政、網格化治理聯動指揮中心、精神病防控辦公室、婦聯等單位,建立了多部門聯動救助及困境流動兒童保護區、鎮、村三級網絡全覆蓋機制。截至目前,已有2名困境流動兒童依托該機制被及時發現,得到心理幫扶、監護干預等有效救助。
二、典型意義
在社會保障機制發展完善過程中,困境流動兒童因其流動性,成為發現難、救助難的特殊群體。檢察機關結合辦案,深挖案件背后的困境流動兒童權益保障機制問題,針對性提出檢察建議,推動相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相互配合,探索建立了困境流動兒童權益多部門聯動保護機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3:
姑蘇區檢察院:引導罪錯未成年人回歸正途

一、基本情況
2019年1月,姑蘇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未成年人張某某(化名)涉嫌故意傷害罪不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社會調查,發現張某某家庭情況特殊、成長環境特別,年幼輟學后幫家庭個體戶經營,與父親矛盾較深;文化程度低,與社會脫節,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問題;父母忙于生計,家庭監管教育嚴重缺失。姑蘇區檢察院考慮到張某某存在毆打他人的基本違法事實,行為認知存在偏差,為避免其再次違法犯罪,對其開展了矯治:一是成立由檢察官、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組成的幫教小組,制定針對性的幫教措施。張某某每周到檢察機關,接受法治教育、心理疏導和情緒管理、文化知識學習等。姑蘇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施健親自參與幫教工作,撰寫了多篇幫教日志,并結合每次幫教情況及時調整計劃。目前幫教工作已開展4個多月。二是針對張某某家庭教育缺失問題,檢察官召集幫教小組,先后八次與張某某父母深入交流,開展親職教育,敦促其父親反思自身不良行為對子女的不利影響,引導其改善親子關系。三是通過特定的儀式進一步鞏固幫教成果。在張某某18周歲生日當天為其舉辦成人禮儀式,邀請張某某家人、司法社工、心理咨詢師共同參與,通過檢察官寄語、父親來信、國旗下宣誓等環節,讓張某某充分感受到關懷和溫暖,更加明確自身的責任擔當和守法義務。
通過姑蘇區檢察院的幫教,張某某在心理、情緒等方面得到有效疏導,性格較之前變得開朗,守法意識顯著增強,學會了理性地看待問題。幫教期間,張某某主動告知檢察官自己簽約網絡直播平臺希望以此賺錢的打算,檢察官認真負責,在查閱相關信息后,幫助其詳細分析網絡直播的利弊,引導張某某自己做出了理性的選擇和判斷。
二、典型意義
對于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存在過錯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適時幫教,針對性地運用釋法說理、行為矯正、心理疏導、親職教育等方式方法開展臨界預防,深入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
案例4:
工業園區檢察院: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的“套路貸”犯罪


一、基本情況
2018年,工業園區檢察院辦理了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針對未成年人“套路貸”案。被告人張某某糾集他人,組建燎原財富公司,在吳中區、工業園區等地進行非法放貸活動,該組織成員引誘、糾集在校學生利用同學、朋友關系誘騙其他未成年學生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隨意扣減“服務費、中介費、認家費”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擔保債務,造成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離居住地躲債、輟學等不良后果。該組織通過“套路貸”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犯罪,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6000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8年12月25日,工業園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對其他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亦判處了相應刑罰。
該案主要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工業園區檢察院依法從嚴從快對張某某等人提起公訴,全面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深挖違法犯罪線索,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邀請近百名大中專院校師生代表旁聽案件庭審,對在校師生零距離法治宣傳教育;向蘇州市獨墅湖高教區管委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大防范“套路貸”的宣傳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以未成年人為主要犯罪對象的“套路貸”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重拳打擊黑惡勢力,堅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同時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多方力量共同參與,助力平安校園的構建。
案例5:
相城區檢察院:引導偵查見成效檢警合力指控一起零口供案件


一、基本情況
2018年,戴某某猥褻兒童案,因戴某某零口供、客觀證據缺乏,定罪證據薄弱。相城區檢察院在提前介入過程中,以被害人陳述為證據鏈的中心,指導偵查機關對細節事實搜集證據,查證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以真人辨認的方式進一步佐證各年幼的被害人辨認筆錄的真實性;調取戴某某工作出勤記錄情況,排除戴某某無作案時間的無罪辯解。通過檢察機關的引導偵查工作,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后,僅用28天即提起公訴。2018年11月9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戴某某未提出上訴。案件辦結后,相城區檢察院以檢察開放日、法治宣傳等形式,幫助學生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引導偵查的作用,將審判環節對證據的要求及時傳遞給偵查機關,保障案件質量的同時提高了訴訟效率,依法從嚴從快處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同時,在辦理僅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刑事案件時,檢察機關充分關注細節事實,調取客觀證據核查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再以被害人陳述為中心架構證據體系,成功指控犯罪。(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