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繼子女是否應對繼父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老年人能否選擇與哪個子女共同生活?……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全市法院老年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指導當事人依法維權。
自2017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3216件,審結2945件,主要案由分布為繼承、分家析產、離婚、贍養和法定繼承。對此,法院積極回應民生訴求,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責,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的家庭和社會美德。
動遷后老母親該跟誰生活,三兄弟抓鬮來決定?
【案情回顧】
今年85歲的老太何某妹膝下共有三個兒子,分別是大民、二民、小民。2014年,何某妹一家所在地涉及征地動遷。根據動遷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戶安置。三兄弟經過商量,決定通過抓鬮方式來決定老母親的靠戶安置。老太約3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價10.5萬元,由三兄弟平分。
抓鬮時,三兄弟及各自的妻子都在場,結果是二民抓到了。很快,一份動遷安置協議出爐了。協議約定,何某妹的安置房隨二民及其妻子共同安置,二民支付大哥、三弟各3.5萬元。何某妹常住在二兒子家中,其生老病死由三兄弟共同負擔。
但是,一直跟隨大兒子居住生活的何某妹對上述抓鬮結果非常不滿,她把三個兒子告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安置協議,自己繼續與大兒子共同生活,由大兒子照料,二兒子與小兒子承擔贍養費。
虎丘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足夠生活來源的何某妹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顧。她的三個兒子應承擔對母親的贍養義務。關于何某妹要求隨大兒子生活,由二兒子、小兒子支付贍養費的請求,三個兒子都表示尊重母親的想法,并且何某妹現在也實際居住在大兒子家中,所以法院對何某妹的這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本案原告何某妹已經85歲高齡,身為弱勢群體,法院充分考慮了老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眾多的情況下,老人有權選擇與誰一同居住,其余子女支付贍養費,判決充分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兒子和孫子不孝順,老人能撤銷贈房嗎?
【案情回顧】
昆山一位老太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和孫子,并約定由兒子和孫子贍養自己,沒想到,房屋過戶后,矛盾接踵而來。
唐大妹是李某強的母親、李某歡的祖母。2013年11月,唐大妹和兒子李某強、孫子李某歡簽訂一份《贈與合同》,約定唐大妹自愿將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昆山市玉山鎮的房屋無償贈與李某強、李某歡。李某強、李某歡接受贈與后,必須履行對唐大妹進行贍養、照顧其生活并承擔一切費用的義務。
三人對這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隨后,這套房屋的產權,登記到李某強、李某歡名下。涉案房屋原來由唐大妹收取租金。2017年,三人為了租金由誰來收發生矛盾,該矛盾一直沒能妥善解決。唐大妹目前獨自居住在小區車庫里,孫子李某歡就住在唐大妹的樓上。
從2013年6月到2017年6月,唐大妹多次就醫,涉及多種疾病。2017年6月5日,唐大妹請社區工作人員打電話給兒子李某強,要求兒子帶她去醫院看病,遭到李某強的拒絕。唐大妹又通知住在一棟樓里的孫子李某歡,要求孫子帶她去看病。李某歡也拒絕了她,并說涉案房屋的房租,他到現在都沒有拿到,以后不要再打他電話了。
唐大妹認為兒子和孫子都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因此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對于李某強、李某歡的贈與,同時返還涉案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名被告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兩人已對唐大妹的生活進行照料、對其精神進行慰藉,因此,法院對唐大妹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無論是《贈與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義務,還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李某強、李某歡都應當對于唐大妹進行贍養。如今兩人未能履行贍養義務,老人有權要求撤銷贈與。
對撫養自己的繼父母,子女有義務贍養嗎?
【案情回顧】
馬大民是施萍的繼父。在施萍6歲的時候,母親施春紅與丈夫離婚,并取得施萍的撫養權。隨后,施春紅與馬大民登記結婚。施萍與施春紅、馬大民共同生活。
施萍成年后,于2014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546萬 余 元。首 付 款1661796元,其中100萬元為馬大民夫婦向施萍的借款,其余以家庭財產出資。剩余380萬元,以施萍作為主債務人,馬大民、施春紅作為共同債務人向銀行抵押按揭貸款。涉案房屋于2015年4月交付給馬大民居住使用至今。
2015年7月,馬大民和施春紅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涉案房屋歸施萍所有,銀行貸款由馬大民支付。馬大民可以在該房屋中居住。離婚后,馬大明向施萍支付了近一年的銀行按揭款項,施萍于2016年1月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如今,施萍向法院起訴,要求馬大民搬離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萍和繼父馬大民共同生活多年,馬大民對施萍盡到了一定的撫養義務。如今雖然馬大民和施春紅離婚了,但施萍和馬大民的繼父女關系并不因此而自然消除。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馬大民對涉案房屋有出資,并且該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居住生活至今。在施春紅和馬大民達成的離婚協議中,也約定馬大民可以在該房屋中居住。因此,馬大民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合法正當性。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作為子女,應當孝敬父母。即使父母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但只要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子女就要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法院判決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于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具有指引作用。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