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8日)上午,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對楊某等人詐騙、敲詐勒索、強迫賣淫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楊某糾集被告人陳某根、陳家某、王某,以及另案處理的葛某防等人組成犯罪團伙,在蘇州市相城區(qū)、姑蘇區(qū)、昆山市等地從事犯罪活動8次。上述犯罪團伙成員分工協(xié)作,以“套路貸”方式形成虛高債務(wù),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強迫賣淫等犯罪。

“套路貸”第一步:
在朋友圈進行宣傳,選擇在蘇州有房子、外債不多、比較老實的本地未成年人、在校學(xué)生和剛踏入社會的青年群體,宣稱可以做無抵押貸款。
第二步:
誘使被害人借款。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錢的心理,或假稱讓被害人出面幫朋友借款,給被害人一點好處;或假稱讓被害人作為擔(dān)保人,擔(dān)保人不用還錢,還可以獲得好處;或假稱讓被害人借款再放貸給第三人可以賺取差價等等,在借款中還通過預(yù)支利息、抽取“中介費”進行牟利。

第三步:
誘騙被害人出具虛高借據(jù)或在虛高借據(jù)上簽名,形成虛高債務(wù),一般為實際所借額的二倍以上。主要手段是欺騙被害人,稱借條上多寫的金額是違約金,正常只需按實際借款額還款就行,或誘騙被害人幫忙過賬,形成資金流水,后以該流水系借款形成為由,逼迫被害人出具借條。
第四步:
要款,以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rèn)定違約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取借據(jù)上的金額。向被害人索債主要采取暴力、威脅、強迫賣淫等手段;向被害人父母索債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串通被害人向其父母隱真實債務(wù)數(shù)額,或者采用威脅、恐嚇、上門滋擾、噴漆、喇叭喊叫、在被害人居住地附近張貼被害人手持借條照片等“軟暴力”手段,針對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庭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犯罪。
被告人楊某組織、策劃借款及索債過程,被告人陳某根出借資金,葛某防介紹被害人并參與索債,被告人陳家某駕車接送并索債,被告人王某介紹被害人并參與索債,被告人楊某、邱新某介紹被害人,該團伙成員糾集在一起,在較長時間內(nèi)實施了惡勢力慣常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其中還強迫1名未成年少女賣淫還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陳某根、陳家某、楊某、王某、邱新某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向相城法院提起公訴。

相城法院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賣淫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ー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決被告人陳某根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家某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以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邱新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提醒:本案系針對未成年人、在校大學(xué)生及剛步入社會的青年、以“套路貸”方式形成虛高債務(wù),繼而通過暴力、“軟暴力”手段所實施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缺乏社會經(jīng)驗、自控能力不足、沒有獨立的經(jīng)濟來源卻又有高消費需求的情況,誘騙被害人陷入借貸的圈套。

法院在依法嚴(yán)懲“套路貸”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及在校大學(xué)生合法權(quán)益的同時,也提醒大學(xué)生及廣大青年,要樹立正確的理性消費觀,切不可貪圖虛榮和攀比,學(xué)會克制過度消費的沖動,遠(yuǎn)離“校園貸”。同時也提醒廣大家長,在遇到上門要債、上門滋事等情況,切不可覺得多一事不如少ー事,應(yīng)及時報警,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文/攝/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