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倉市人民法院城廂法庭在審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仇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其變造而成,法院依法對其處以8000元的罰款,仇某對處罰決定未持異議并繳納了罰款。
2019年3月26日,原告李某起訴至太倉法院,要求被告仇某等返還保證金16萬元。原告在為太倉某小區建造連體別墅時,向相關部門繳納了保證金,房屋建成后,被告仇某領取了保證金但未按照約定將該保證金返還給原告。開庭審理中,被告仇某對應返還原告16萬元保證金的事實未持異議,但認為該款雙方已經結算,相應款項已經予以返還,并向法庭提供了收條一份,該收條記載雙方就該款已經全部結清,落款處有原告的簽名。
經審查,被告仇某提供的該收條涉嫌變造,承辦法官約談被告仇某,被告仇某最終承認該證據系利用原告向其出具的非本案涉款結算憑證的空白處變造而成,并確認案涉款項雙方并未結算。經法庭教育,被告仇某承認錯誤,并表示愿意接受處罰。最終,經法院主持,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
考慮到被告仇某有悔改表示及本案的審理結果,法院酌情對被告仇某處以8000元的罰款。(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