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在家找酒不成,狂砸酒壇子,怒氣沖沖點著打火機,就這樣本不應該發生的火災發生了!日前,經由虎丘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放火案,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
吳某今年六十多歲,平日就是喜歡喝點小酒。因為這事兒,吳某和老伴鬧了不少矛盾。為了讓吳某少喝點酒,老伴王大姐把家里的酒都藏起來了。可指標不治本,案發當晚吳某在外面喝了酒晃晃悠悠回到家,感覺不盡興想再喝一點,找了好久沒找自己心心念念的好酒,只有2壇藥酒放在櫥柜上。
吳某不死心,把整個屋子翻了個遍,越翻心情越急躁,朝著王大姐破口大罵。這時兒子回家了,看到一團亂的客廳和醉醺醺的吳某便抱怨了幾句。本來找不到酒就心情郁悶,加上妻子和兒子的一頓數落,吳某便撒起了潑來。
越吵越兇、越說越激動,吳某喊了一句“這日子沒法過了,大家都不要過了!”跑去廚房一把藥酒壇子砸了,點燃了打火機,地上的酒著了起來。
滿地的火苗亂竄,火勢漸漸失去控制,窗外,已經是黑煙滾滾,幸好周圍鄰居和消防隊員趕來,這才將火撲滅。
在自家放火,算不算犯罪呢?
檢察官說法:放火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這種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根據114條的法定刑處罰。
吳某住宅兩側均有住戶,其放火燒毀自家房屋的行為足以引起火災并危及公共安全,應以放火罪論處。(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