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糊店主賣國外“網紅”藥
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顧某因為從國外帶回不少“網紅”藥自用和銷售,結果被相關部門查處了。幸運的是,顧某所涉案值還不大,也沒造成危害性后果,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經查,顧某經營了一家母嬰用品店,平時來店里的顧客會問到有沒有龍角散、退燒屁屁栓等國外“網紅”藥品,平時顧某也給自己女兒用過這些產品,發現效果不錯。2017年6月開始,顧某便趁著去日本的時候帶了一些回來,打算自用和放在店里銷售。
去年8月,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時發現顧某店里所出售的龍角散、眼藥水、鼻炎噴霧等19種進口藥品均沒有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沒有《進口藥品注冊證》證號、沒有《醫藥產品注冊號》證號,遂將她店內的藥品查封、扣押。
經認定,顧某店內銷售的19種產品系“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進口的進口藥”,根據2015年頒布施行的《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按假藥論。
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結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圍繞顧某能否適用這一出罪規定,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就顧某所銷售藥品數量、有無造成危害后果等問題進行補充偵查,后查明顧某所銷售的藥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值不大。
在案件辦理期間,恰逢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修改了關于假藥的認定,按照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顧某銷
售的涉案藥品已經不屬于假藥,
故不符合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
成。
雖然顧某的行為已經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了,但何時對顧某作不起訴決定成了承辦檢察官面臨的下一個問題。雖然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已經于2019年8月29日向全社會公告,但按規定該部法律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目前處于新舊兩法交替的過渡期,若仍舊按照舊法辦案,顯然不符合新修訂的法律精神。
日前,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對顧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由于顧某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隨即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了建議對顧某作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