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幾萬塊在網上平臺買虛擬金幣,每天即可自動產生相應虛擬金幣的孳息,這些金幣可以轉賣給下家兌付成真錢。如此“錢生錢”的投資項目,惹得兩位阿姨之間打起了官司,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1)會員介紹入場 不料平臺跑路
“我純粹是受她鼓動!”據原告陳阿姨陳述,她和張阿姨認識,“我曉得她一直在做投資,當時虛擬貨幣火得很,她也有買,說這款產品特別好,我就想跟著投資賺點錢咯。”陳阿姨稱,自己于2017年6月、7月分兩次分別花7.5萬元向張阿姨購買虛擬金幣,“很快虛擬貨幣名聲壞了,我自己也認識到這些東西沒有價值,就約她出來談談,她同意退還66200元,還寫了條子,結果一直沒還。”于是原告陳阿姨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張阿姨返還141200(7.5萬+6.62萬)元。
在這起買賣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陳阿姨提供了一份視頻,視頻中原告手持現金,被告張阿姨旁白聲音說“哇,現金報單,7萬5,我們陳某某的哦,太棒了哦!”此外,原告還申請了沈某作為證人出庭,其在庭審中表示:原告確實于2017年7月在沈某的店里將7.5萬元交付給了被告,原告舉證的視頻就是該次交付的現場視頻,視頻中也確實系被告在說話。
(2)還錢還是還幣 雙方各執一詞
“我也是受害者啊!”庭審中,被告張阿姨辯稱,網絡平臺已經被公安機關取締和立案調查,自己也遭受重大損失。“原告借口有事把我騙到咖啡廳,那時平臺還沒完全關閉,但大家已經感覺到不行了,金幣可能沒有人接手,又不能退給平臺,不得已之下我才寫了條子。”
經查,原告與被告均為“香港長江商學院復利基金投資”平臺的會員。“據我們了解,這些投資的阿姨聲稱該平臺賬戶中的虛擬金幣,買5萬個就可以每天自行產生1350個虛擬金幣的孳息。”據承辦法官介紹,這種套路就是如果成功介紹一個下線,平臺給予一定的金幣獎勵,這些金幣在該平臺上可以買賣,“但不能退,只能將賬戶中的虛擬金幣出售給平臺中的其他會員從而變現。”
再查明,被告于2017年8月向原告出具的字據載明:“明天返66200,以后的以陳某某(原告)的返幣為準,三個月內設幣返,我張某某(被告)愿意退回本金”。對這張字據,原告表示意思為:被告答應返66200元人民幣給原告,而之后被告再行返還人民幣的金額,以原告返還給被告的虛擬金幣為準,即三個月內原告將其賬戶中所有虛擬金幣(包含賬戶中自動增多的金幣)全部返給被告。但被告認為,字據的實際意思是:原告明天返還66200個金幣給被告,被告付款66200元給原告,其后三個月內原告給被告多少幣,被告就給原告多少錢。
(3)法院判決返還66200元人民幣
庭審中,原、被告均確認字據簽訂后,原告并未將虛擬金幣返給被告。原告表示原因系平臺被封,無法再進行返幣操作。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在本案中,被告于向原告出具了相應的字據,且無證據證明該字據系受脅迫而書寫,所以被告理應按字據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
關于原告向被告購買虛擬金幣,雖然被告予以了否認,但結合原告提供的視頻資料,再結合沈某的證言,法院認為至少可以認定,原告曾向被告支付7.5萬元用以購買虛擬金幣。結合上述購幣情況,再結合字據的內容,被告答應“明天返66200”,對于今后的金幣返還約定了“以后的以陳某某的返幣為準,三個月內設幣返”,所以法院可以認定被告同意向原告無條件返還人民幣66200元,但之后被告向原告返還現金應以“原告向被告返還虛擬金幣”為前提。
綜上,被告確實應按約向原告支付人民幣66200元,但由于原告在被告出具字據之后并未向被告返還虛擬金幣,所以被告也無需在上述66200元之外再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于是判決被告張阿姨向原告陳阿姨返還66200元。嗣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4)法官提醒:虛擬貨幣買賣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虛擬貨幣平臺倒閉,引發了一系列投資者之間的相關訴訟。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所以上述類型案件中,原被告之間交易的標的物虛擬金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對相應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范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所以法院會認定這些原被告之間就“虛擬金幣”達成的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艾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