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因工作的穩定性等原因選擇報考公務員。每年國家和地方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居高不下,萬人爭搶一個職位的現象屢見不鮮。本來是一件公平競爭的考試,但一名女子為了讓自己能“板上釘釘”被錄取,竟然動起了歪腦筋。

右為何某 左為肖某
女子何某在公務員考試中筆試第一,為了保證自己公務員考試能夠被順利錄取,她竟然讓朋友肖某伺機在競爭對手的水杯里投放毒品,以使對方因“吸毒”受到行政處罰而無法通過政審。最終事情敗露,女子及其同伙被警方抓獲。
此事被媒體曝光之后,在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對于何某的行為,眾多網友幾乎是“一邊倒”地抨擊。由于何某之前從事教師工作,還有網友引用文學著作中的片段對其品德表示質疑。還有網友提出,受害人是否因此造成身體損害,因而導致考不上公務員。
那么,何某將會為自己的“投毒”行為承擔什么樣的后果?其辯護人所稱“還有沒有找到杯子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不能證明何某是否有效投毒。”是否成立?受害人是否會因此而“躺槍”被取消考試資格?
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達軍解釋,何某和肖某采用“投毒”方式,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根據刑法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媒體調查情況和司法機關公布情況來看,案情情節并不嚴重,而且何某以往并沒有發現有犯罪記錄,預計法院最后量刑幅度會從寬,判處緩刑的幾率較大。”趙達軍說。
何某的辯護人曾在法庭上表示,“毒品的數量存在重大矛盾,還有,沒有找到杯子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不能證明何某是否有效投毒。”

那么,沒有找到杯子能不能證明何某是否有效投毒呢?
江蘇法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劍對看蘇州記者介紹,能否組成完整證據鏈以排除合理懷疑,需以綜合全案證據才能予以確定,“并不是沒有發現涉案杯子就一定不能定罪,具體需要依據案情判斷證據鏈是否完整進而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邱劍認為,如果證據鏈不完整,應該遵循“疑罪從無”原則,而不宜主觀推定。畢竟,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這是刑事案件區別于民事案件優勢證明標準之處。
邱劍表示,本案的被害人在不知情情形下吸食毒品,不觸犯任何法律,不應影響其公務員錄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將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這也意味著,何某以后將不能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務員的根本宗旨,如果能夠讓自己在眾多考生當中拔得頭籌,更應該提高自己的水平,提高素質,為國家和人民利益著想,
方可經得起考驗。而對于何某來說,將職場當成“宮斗”,心理扭曲,無所不用其極,終歸是“坑”了別人,更是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