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份,昆山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貨運車輛因存在駕駛貨運車輛超載的違法行為被昆山交警予以處罰。昆山交警大隊民警立即約談該公司負責人李某,并對李某管理的運輸單位貨運車輛超載,經初次處罰不改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元。但該公司并未吸取教訓,沒有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員加強管理。2020年2月份,該公司又有3起駕駛貨運車輛超載的違法行為。
2020年3月10日,昆山交警大隊民警至該企業約談該公司負責人,并對該公司車輛運輸負責人李某運輸單位的貨運機動車超載,經兩次以上處罰不改的違法行為予以5000元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運輸單位的車輛有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交警提醒:貨運企業負責人一定要加強駕駛人及車輛安全管理,堅決杜絕貨運車輛超載超限等違法現象,確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蘇報融媒記者 朱新國 通訊員 管俊棠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