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權請求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補償。民法典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新規(guī)定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家務勞動補償獲得支持的可能性,無論夫妻之間采取何種財產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而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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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法”微信公號4月7日消息,作為家庭主婦,在面對離婚糾紛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但是,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僅要被“看見”,更應該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為全職太太的離婚案,有效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
原告朱某與被告劉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劉某在生育子女后辭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顧子女起居上學 ,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
朱某稱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劉某婚內出軌 ,給朱某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并且劉某賦閑家中亦不做家務 ,雙方觀念差異巨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