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4月29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原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開發辦公室)、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納楊旭雁貪污、挪用公款、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楊旭雁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五百零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據悉,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經鑒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發,楊旭雁侵吞、竊取公款共計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將單位公款2600萬元以“保證金”的名義,轉入其注冊的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賬戶,計劃用于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因挪用數額巨大,其擔心政府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又于同年10月9日從原賬戶分兩筆將該2600萬元轉回公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