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將近200萬元買來“學區房”,就是為了孩子今后能讀上心儀的幼兒園。沒成想,等孩子到了上幼兒園的年齡時,卻被告知相關學位“無法使用”。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房產糾紛案件。
原告邱先生在訴狀中說,2019年1月,他與妻子鄧女士從屠先生、李女士夫婦手中買下一套“學區房”。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總價為197.6萬元,同時在“特別約定和保證”條款中寫明:“訂立合同之時,甲方承諾本房屋所在學區無使用。如承諾不實的,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有權要求退款退房并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邱先生按約支付房款。
2020年4月,房屋登記到邱先生夫妻名下。當年夏季,邱先生的孩子打算就讀該房屋所在學區的幼兒園時,卻被告知該房屋的學位五年內已使用,無法再次使用。邱先生的孩子最終就讀了當地一家私立幼兒園。隨后,邱先生把屠先生和李女士告到昆山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9.52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他們從未使用過該房屋幼兒園的學位,因此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遇到的情況,是由當地教育政策變化等多種原因造成的。即便被告構成違約,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也過高。根據邱先生孩子就讀私立幼兒園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請求法院將違約金減少至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的兩子女于2017年、2018年先后使用過涉案房屋的小學、初中學位。被告稱其已經把所有情況如實告知中介,且沒有用過涉案房屋幼兒園的學位,認為不會影響原告子女上幼兒園,因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出“學區無使用”的承諾。但是促成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證明顯示,簽約時,中介工作人員就學區使用問題曾詢問過出售方,屠先生稱幼兒園、小學、初中學區均沒有報名使用。
法院還查明,原告次子于2020年秋季就讀幼兒園時,因無法就讀涉案房屋所在學區的幼兒園,最終就讀昆山市某私立幼兒園。
經法院向教育部門核實后了解到,根據當地相關招生政策,在2020年3月1日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賣方已使用了該房屋的小學學位,則買方仍可以在賣方使用學位起5年內使用該房屋的幼兒園或初中學位;在2020年3月1日起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賣方已使用了該房屋的小學學位,則在賣方使用學位起5年內,買方不得使用該房屋任何一個學段的學位,即幼兒園、小學、初中學位均不得使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自認為本次房屋交易,不會對原告子女就讀幼兒園產生影響,就作出了“本房屋所在學區無使用”的書面承諾。該承諾不符合事實,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同時,昆山市新的招生政策發布時間,在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9萬元。(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