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記者從蘇州稅務部門獲悉,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自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稅務部門表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