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加大了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構成犯罪的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法律利劍高懸、警鐘長鳴,堅守生態環境保護底線。近日,蘇州生態環境部門公布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旨在引導企業不斷增強環境守法意識,履行法定職責,為持續改善蘇州生態環境質量,優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
1.蘇州市相城區某銅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相城區某銅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已知酸洗車間集水池接頭松動,卻未及時修復,導致廢水通過雨水管網外排;酸洗廢水未按自查評估報告要求處置,擅自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收集到的尾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軟管排入市政管網。經采樣監測,外雨水管水樣總鉻超標三倍以上;廢水處理設施排放池內水樣總銅超標;軟管中廢水水樣總銅超標百倍以上。
查處情況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該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蘇州市吳中區某紡織染整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及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自動監測數據巡查發現:位于蘇州市吳中區的某紡織染整有限公司存在數據恒值現象,且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原因。根據這一線索,執法人員立即對該企業突擊檢查,查實該企業接管污水管網的總管破裂,超標廢水直接排入東側河道;自動監測采樣泵故障,給排水管路內水流未能正常循環,監測設備無法采集水樣。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罰款合計45.24萬元。
3.張家港市某機械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8日,根據大氣走航監測線索,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機械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油漆工人在油漆房內進行刷漆作業,油漆房內放置有已完成油漆作業的工件,表面油漆尚未晾干,但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現場有明顯油漆異味,執法人員使用VOCs儀器監測,監測數值達到81.21ppm。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并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4.張家港市某公司蓄熱式催化氧化爐(RCO)異常運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日,根據云電力監控系統預警,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赴某公司現場檢查,查實該公司的蓄熱式催化氧化爐(RCO)存在夜間異常運行情況,真空泵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進入RCO后未經有效處理排放。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治污設施未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罰款2.9萬元,并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5.常熟市某染整有限公司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自動監測數據巡查發現,常熟市某染整有限公司存在夜間數據恒值現象。根據這一線索,執法人員于6月9日對企業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違規降低自動監測采樣頻次;COD在線監測儀進水閥門關閉,無法正常監測出水指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罰款10.1萬元,并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6.張家港市某五金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根據走航監測線索,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赴某五金工具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蘸塑工段正在作業,有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產生;但用于廢氣治理的光氧裝置未開啟,活性炭吸附裝置內僅安裝一道活性炭(環評批復要求蘸塑工段配套建設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并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7.蘇州市相城區某合金模具有限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合金模具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關人員將超標的含銅廢水通過可活動拆卸的綠色軟管外排,屬于通過暗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
查處情況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該案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8.張家港市某公司廢水超標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廢水在線監控系統超標警報,赴現場檢查發現,某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排水。經采樣監測,該排放水化學需氧量超標。
查處情況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廢水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罰款18萬元,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