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趙德剛記者 李子璇文/攝)日前,何某騎著電動三輪車撞上了酒后騎電動車的王某。發生碰撞后,王某受了傷,車也壞了,嚇得何某騎車逃跑了。案發現場,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酒精測試達到或超過80mg/100ml的即被認定是醉駕,而當時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16mg/100ml。那么,騎車電動車的王某該不該承擔責任呢?

11月30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市法院涉電動車道審判情況新聞發布會,并通報了此案例。淮安市淮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醉酒駕駛電動車且未靠道路右側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何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時,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亦存在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王某和何某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表示,在2021年12月2日第十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即將到來之際,就近三年涉電動車道交案件審判情況進行新聞發布,目的在于通過宣傳,號召社會公眾響應政府政策,進一步增強廣大市民交通法治意識、安全意識、文明意識,帶動社會各界共同關注交通安全問題。
在交通事故中,無論涉電動車一方作為侵權方還是受害方,只要因其存在違法駕駛行為并經認定和事故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時刻銘記“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