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訴張某(男)離婚糾紛一案:
案情介紹:女方李某與男方張某經網戀后,于2013年7月登記結婚。2013年5月初,男方給女方家8萬元彩禮,2013年5月中旬,女方父母出資13萬元為女方購買小轎車一輛作為嫁妝,并于2013年5月底上戶,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后不久后女方懷孕,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吵架越來越多,夫妻感情惡化。2014年7月孩子出生,孩子出生后不滿一個月,因發生爭吵,男方離家出走。2015年5月,女方委托我們為其代理該案。

開庭審理經過:開庭時,我們舉證:1、男方曾經給女方寫的《保證書》,證明雙方經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好;2、女兒的《出生證》,證明女兒應由母親撫養;3、律師依法調取的男方上一年度《工資表》,證明男方應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4、購車發票、行車證,證明車系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庭審時,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我們律師提出男方未提供任何證據支持該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結果:準予雙方離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車系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需返還男方彩禮。

總結:本案中,因男方未委托律師,故未能有效證據,也未能提出合理的法律依據,故法院未支持其任何主張,相反,因女方在律師的幫助下提供了一系列證據,其主張獲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