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產制度配套政策,更好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降低破產制度運行成本,加快“僵尸企業”出清。2021年,發改委、最高院聯合多部委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下稱《意見》),對推進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作出重要規定。
規定中提到,管理人履職涉及相關部門權限的,依法接受管理和監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等相關方面的監督;管理人應當依法保障相關利益主體的知情權,提高破產事務處理的透明度;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切實維護職工、債權人、投資者、破產企業及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企業破產涉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意見》對管理人依法履職作出綱領性規定,同時提到,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企業破產涉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俗話說的好:根正苗紅,根子不正,談何苗紅?倘若在管理人的指定或管理人的更換中存有爭議,勢必給破產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帶來挑戰。若喪失公允的管理人參與到破產進程中,如何忠實履職?又如何維護職工、債權人、投資者、破產企業及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更如何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對“問題”管理人不能及時“止損”,那整頓企業破產中涉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是“按住葫蘆又上瓢”人民法院必然陷入困擾。
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2020)京01破申602號《民事裁定書》顯示,2020年9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英聯視動漫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英聯視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審判長:鄒明宇,審判員:王軼楠、王繼延。(2020)京01破229號《決定書》顯示,2020年10月30日,法院指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下稱,浩天信和)作為英聯視公司管理人。知情人士透露,破產公司和眾多債權人,已就管理人與該案存有重大利害關系、利益沖突等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以及很難履行管理人職責、恐涉及違法亂紀等情形向法院作出申訴、申請、舉報。該事件迅速在破產圈引發熱議。
經梳理公開信息,該事件還要從英聯視案件利益相關人龐慶華說起。龐慶華原為龐大集團董事長,其長期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飽受爭議。龐慶華欲求吞下英聯視資產,曾通過多種方式(不排除勾結公檢法采取涉黑涉惡手段)逼迫英聯視公司實控人轉股。2019年10月25日,通過《股權轉讓協議》龐慶華將持有的英聯視公司股權轉讓給了向日葵置業(受龐慶華控制)后,向日葵置業持有英聯視公司41%股權。
2020年6月23日,龐慶華、浩天信和、向日葵置業(受龐慶華控制)、冀東物貿公司(受龐慶華控制)簽署了《專項法律顧問協議》,向日葵置業聯系人為張浩偉。浩天信和所法定代表人劉鴻主任、秦麗萍律師作為主辦律師,為協議相對方提供直接指向英聯視公司及其核心資產的專項法律服務。專項服務內容是通過浩天信和與英聯視公司最大債權人“中植系”協調溝通,達成龐慶華收購“中植系”對英聯視債權的目的,進而控制英聯視公司全部資產,該協議約定浩天信和工作完成收入達9000萬元之巨。隨后,浩天信和開始履行該協議,并已收下1000萬元專項服務預付款(協議相關方向日葵置業聯系人張浩偉證實了該筆費用的支付情況)。下圖為,浩天信和劉鴻主任與對接方中植系解直錕會談照片。

浩天信和及其律師團隊一直在為龐慶華做法律服務,龐慶華曾在2020年10月23日公開對外界宣稱,浩天信和所就是“自己的”;浩天信和母澈昌律師多年前開始,就固定接手龐慶華的法務工作;龐慶華與浩天信和所存在多項法律服務合同,且龐慶華與浩天信和所的律師團隊異常熟絡。顯然,浩天信和作為英聯視案管理人,已經觸發《破產法》、最高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相應法款,管理人與破產案案存有重大利害關系、利益沖突等很難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擔任管理人。
英聯視公司進入破產,浩天信和當選管理人后,很快幫助英聯視案件利益相關方龐慶華違規申報了18億巨額債權,即使該項債權早已經公證消滅,這令英聯視案相關方面無比震驚。果然,浩天信和并沒有立即否決該筆債權,而是作出“暫緩”的認定。熟悉破產知識的讀者都知道,上述操作,其實際上是為龐慶華拿到了債權人資格。這個操作可謂“一箭多雕”,首先,龐慶華在破產中牟得更多資產的目標更進一步;其次,浩天信和就此將拿到更多法律服務費用;再次,依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然而龐慶華的債權人資格在債權人會議中,將立即發揮掌控作用,防止債權人會議決議對管理人提出更換,算是再套一層“保護殼”。
然而,除了債權人會議決議能提請更能換管理人外,《破產法》同樣給予法院其他裁決依據。比如,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不得擔任管理人;第四款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雖然在《破產法》對于更換破產管理人僅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下稱《規定》)在第31-40條對更換管理人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保障破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良好的指引。
《規定》第三十三條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情形的;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為本案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逕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另外,記者從向日葵置業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專項法律顧問協議書款項支付和簽署解除專項法律顧問協議書情況的陳述》進一步獲悉,2020年10月23日,龐慶華、浩天信和、向日葵置業(受龐慶華控制)、冀東物貿公司(受龐慶華控制)簽署了《解除專項法律顧問協議書》,但協議的落款簽署日期并未如實填寫,而是寫成了2020年9月21日。常理上來說,有競選管理人資格的,一定是破產清冊內有優越資質、業務精通的權威機構和資深律法人士。協議虛假日期這種貓膩兒的出現,本就不該,那到底在掩蓋什么?
記者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2020年9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發布的《關于邀請社會中介機構通過網絡形式競爭選任破產清算案管理人的公告》顯示,申報方式中,如有意參加競爭,向法院遞交《邀請函回執》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9月24日17點。這大抵解開了虛假日期寫成2020年9月21日之謎,甚至還“聰明”的留了三天的快遞時效。
據悉,自2021年底朝陽區司法局介入調查后,北京市司法局也隨之介入。提出更換管理人的債權人向記者反映,申請后,北京市一中院截止目前還沒有對此作出書面決定。然而,對于北京市一中院來說,并非是一紙文書的簡易,這背后必然牽涉一系列問題。2021年,發改委、最高院聯合多部委聯合印發《意見》中提到,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企業破產涉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民法院對管理人的指定上,相信已經慎之又慎,但是否還存有腐敗滋生的土壤?這必然要經過一場艱難的自我“透析”。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正是法治進步,“鳳凰涅槃”的開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當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權力和職務影響,嚴格遵照相關制度要求辦事,做到清正廉潔,決不觸碰紀律紅線。戎京濤在最高法網站發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干干凈凈履行職責》一文中提到,對于廉潔自律問題,要把握好兩條:一要干事,二要干凈,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無以立業,就沒地位;不廉政無以立身,就會栽跟頭。應該倍加珍惜得來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給家庭、給親人帶來無以挽回的痛苦。黨員干部都要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涇渭分明,小節上時刻從嚴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腦子里要有明確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清清白白從政,踏踏實實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就在日前,英聯視破產案主審法官鄒某宇,正在接受相關部門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