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駕駛電動車出行,與一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致頭顱損傷,送至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報警后,李某家屬堅持電動車行車期間有按交規行駛,僅未佩戴安全頭盔,對事故未造成影響,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但警方判定駕駛人負次要責任。

案情分析:
在本起事故中李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應當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因其駕駛的電動車不符合電動車技術標準且行車期間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加重了對其頭部顱腦損傷的程度,故交警部門認定其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溫馨提示:
正確佩戴安全頭盔,可對騎乘人員頭部起到緩沖劑的作用,防止頭部直接碰撞地面或硬物造成傷害,從而大大減輕事故對駕乘人員的直接傷害,有效降低事故死亡率。平安產險蘇州分公司提醒廣大消費者:“生命誠可貴,頭盔來護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