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蘇州市牢牢把握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差”原則,緊緊圍繞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核心目標,突出抓好VOCs專項整治。
VOCs的現實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具有很強的致癌性,還常常伴有異味,對人的呼吸系統刺激明顯。在陽光的照射下,多半會發生光化學反應,形成化學煙霧,對植物的生長危害較大。消耗臭氧,削弱對紫外線的吸收,破壞臭氧層,從而降低大氣中臭氧層對紫外線的吸收和屏蔽。
在VOCs治理中,活性炭吸附是被廣泛應用的治理工藝,但在使用過程中部分企業仍存在不規范等問題。為規范工業企業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全力保障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蘇州市生態環境局采取聯合執法、突擊檢查等措施,開展活性炭專項執法檢查,有力打擊了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氣直排偷排等違法行為。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環境守法意識,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今天(9月2日)向社會通報3起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蘇州市相城區某塑料有限公司不按規定使用活性炭被處罰
2020年10月28日,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相城區某塑料有限公司進行夜間突擊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南、北車間均在生產,車間大門及窗戶處于開啟狀態,配套的兩套廢氣處理設施引風機正在運行,兩車間生產產生的熔融VOCs經各自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尾氣正通過各自排氣筒(Q1/Q2)排放。現場進一步查實,該公司上述兩套活性炭吸附裝置炭箱中,活性炭顆粒均僅裝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處,部分熔融擠出VOCs廢氣未經活性炭有效吸附處理即通過排氣筒排放。
經執法人員后續調查后查實:該公司根據2017年鎮村“263”相關要求,安裝VOCs廢氣治理設施,該設施已進行環境影響登記。產生上述違法行為主要是因為,該公司近期正在進行廢氣處理設施維護,檢查當日白天該公司對活性炭箱內的保護網進行了清洗,由于內部工作人員之間出現溝通問題,導致活性炭箱內還存留三分之一舊活性炭未更換,也未及時裝填滿新顆?;钚蕴俊?/p>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改正違法排污行為,罰款人民幣四萬元。
案例二:蘇州高新區某精沖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廢氣直排被處罰
2021年3月8日,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用電工況監控系統的預警線索,省、市、區三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蘇州高新區某精沖有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現場查實該公司3臺注塑機正在生產,配套的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風機處于停運狀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目前,蘇州市高新區已對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處理。
案例三:昆山某精密機械企業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被處罰
2021年3月29日,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精密機械產業園一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A棟噴涂車間1-6號噴涂線正在生產,配套的三個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在運行。三個活性炭吸附裝置內填充有約5kg網袋包裝的活性炭顆粒,網袋表面已被油漆覆蓋,三個炭箱均未填滿活性炭,活性炭箱內上方有45cm空隙,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有效處理從上方空隙直接經過并排入外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八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