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單位沒發月餅,員工將經理打到住院。公司因此開除員工,員工竟向單位索賠。北京,盧某是某公司保安,中秋節前,盧某質問經理為什么不發月餅,結果兩人廝打起來。經理被打得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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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解除與盧某的合同,盧某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單位屬于無故開除,要求賠償22400元。
單位沒有發月餅,當然不是打人的理由,既不構成緊急避險,也不構成正當防衛。所以盧某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根據我們通常的經驗:打輸120,打贏110。打輸的經理已經進了醫院,打贏的盧某當然得進派出所。
還好沒把經理達成輕傷以上,所以盧某沒有構成犯罪。這才有了,后續盧某去法院起訴的事。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盧某起訴就根本沒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