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張以復旦大學為抬頭的“紀律處分決定書”在網絡引起熱議。其內容顯示,該校兩名研究生一名博士生因校外嫖娼,學校依照《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給予三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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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按校規,開除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學生,這沒有問題,但是,在校內實名公示處分決定書,這涉嫌侵犯學生的隱私。
近年來,很多學校都已經取消了在校內實名公示對學生的處分的做法,不知為何復旦還繼續保留這種做法。雖然校方稱公示只在校內進行,沒有在網上發布,但在校內公示,也就等于向社會公示了,同學很可能把公示拍下來發布在網上。
而且,對學生的處分,按規定,只需告訴本人即可,只有實在無法把處分告訴本人時,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依法進行處分與依法維護被處分學生的合法權利,這是不矛盾的。公示對學生的處分,就好比對違法違規者進行游街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