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吳中區人民法院適用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審結首起案件。法院依法認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維權”的格式條款無效,支持向消費者全額退款。
2020年12月,女士張某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上,從陳某手中購買了Celine凱旋門teen二手女款包,價款14000元,賣家保證為正品,承諾鑒定后再發貨,貨到付款,如假包退。張某此前曾多次向陳某購買奢侈品。本次交易收貨后,她照常付款。
隨后,張某委托檢測機構對所購女款包進行檢測,結果證實該包并非正品。于是她把女包寄回陳某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絕。張某來到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全額退款。
賣家陳某在庭審中辯稱,雙方交易約定是貨到付款,買家付款表明已認可商品質量。該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用戶行為規范》第三條明確規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維權”,因此不同意退貨退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用戶行為規范》“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維權”這一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隱含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的內容,并且排除消費者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法院依法判決售假的陳某全額退還張某價款14000元。(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