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倪方方) 《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近日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進一步規范發文數量和事項,明確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合并后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對不得違法的規定事項作了明確:不得違法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等。
文件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