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何 娟 通訊員 周世芳)日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在原告小麗因年限過長無法提供涉案醫務所就診病歷、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官通過日常經驗法則和案件事實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來推理論證,并對小麗在涉案醫務所進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時醫生將紗布遺留其腹腔內的主張予以確認。
2006年,被確診為宮外孕的小麗選擇了某醫務所住院進行宮外孕手術,切除左側輸卵管。但手術后的小麗一直覺得右腹部有一個鼓起的包塊,回到醫務所也檢查不出什么,便就此作罷。2020年底,小麗因持續性腹痛住院將包塊切除。檢查報告單中載明“小腸腫物大小約9×8×8,腫物中央見一灰黃灰褐破碎的紗布樣物”等內容。
小麗認為,自己只在某醫務所因宮外孕做過左側卵巢切除術,在此之后,自己順產、因腹疼住院的病例均載明自己腹部有腫塊、來源待查,紗布肯定是某醫務所手術遺留在腹中的。如今紗布腫物與小腸粘連且壓迫到小腸,造成腹部劇痛,腸梗阻、小腸被切除80厘米的嚴重后果,應由當年給自己做手術的某醫務所負責。
據此,小麗一紙訴狀將某醫務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
小麗述稱,由于時間久遠,其在2006年到被告處住院的相關病歷、票據均已遺失。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麗未能證實雙方存在醫患關系,故對于小麗的訴請不予支持。小麗不服,上訴至珠海中院。
小麗主張宮外孕手術是一次大手術,自己不可能忘記手術地點,也不可能將手術事實隨意強加給某醫務所或任何其他一家醫療機構。某醫務所則認為,該所沒有實施過宮外孕等需要麻醉的手術,小麗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與醫務所存在醫患關系,小麗要求醫務所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小麗與某醫務所之間是否存在醫療關系為本案焦點。珠海中院審理后認為:第一,小麗2007年5月、2020年12月在三家不同醫院就醫時的病歷均記載小麗右腹部存在囊性包塊。該包塊后經手術切除送檢,腫物中央見紗布樣物,證明其腹腔中紗布在2007年5月之前即已存在。根據日常經驗法則,人體腹腔中存在的較大塊紗布除經開腹手術外并無其他途徑可進入人體并留存十余年之久。第二,小麗兩次分娩均為順產,其于2020年12月16日在珠海市人民醫院的手術入院記錄記載小麗下腹部見陳舊性手術瘢痕,同年12月19日在該院的手術記錄記載小麗左側輸卵管存在術后改變,傘端缺如,證實小麗確實曾經做過切除左側輸卵管的手術。第三,小麗于2007年5月7日在珠海市婦幼保健院及2020年12月16日在珠海市人民醫院的兩次入院記錄均記載小麗在尚未知曉其腹中遺留有紗布的情況下已自述2006年3月因宮外孕切除左側輸卵管,后者還明確記載系在某醫務所進行手術。小麗的主張與其在三家不同醫院就醫時病歷記載的病況以及病史自述相符。第四,某醫務所在本案中一概否認該所可實施宮外孕相關需要麻醉的手術。但小麗在本案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卻證明該醫務所恰于2006年7月因擅自開展終止妊娠術并致嬰兒臂叢神經麻醉被珠海市衛生局予以行政處罰,某醫務所在該時間段確實實施了超出其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某醫務所在本案中的辯稱與既往事實相矛盾。第五,結合本案三名證人的證言,小麗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鏈,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珠海中院對于小麗關于其于2006年在某醫務所進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時醫生將紗布遺留其腹腔內的主張予以確認,并判決某醫務所向小麗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5429.89元。
【法官說法】
珠海中院法官鄭偉民介紹,本案原告因醫務所的過錯,承受了長達14年的痛苦,如果僅因其無法提供病歷等直接證據就駁回其訴訟請求,會造成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救濟,非法行醫的醫務所逍遙法外,社會的公平正義得不到伸張。
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鏈,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特別是二審中調取的證據證明醫務所同時期非法行醫被處罰,印證了原告主張的真實性。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