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某日傍晚,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4歲的侄子小明從家中出發至鹵料店購買鹵料,到達后,陳某將電動車停放于鹵料店門口,但未將鑰匙取下。期間,小明獨自爬上該電動車上玩耍,不慎轉動車把手,導致車輛發動后撞倒正在購買鹵料的林某,造成林某受傷。小明闖了禍,應由誰來擔責?
以案說法
小明的看護人和監護人均應擔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