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用自己的身份證花上幾十元辦理電話卡、銀行卡再賣給同事,輕輕松松就能賺到錢,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存在嗎?近日,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梁某與魯某(另案處理)曾一起在深圳某公司共事,魯某離職后找到梁某,想讓梁某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3張電話卡和3張銀行卡并轉賣給他,用于幫助網絡賭博平臺進行非法資金結算等違法活動,同時承諾會給梁某500元人民幣作為答謝。雖然梁某明知這些銀行卡會用于違法活動,但仍心存僥幸,遂答應魯某的請求。
2021年12月,被害人李某在煙臺某單位上班時被電信詐騙人民幣17600元,其中人民幣5000元系通過梁某賣給魯某的工商銀行卡流轉。2022年6月,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公安機關審計,梁某賣給魯某的3張銀行卡資金流水共計人民幣735808.97元。后梁某退還給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000元,并將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上繳公安機關。
2022年8月,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芝罘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以被告人梁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們民幣2000元;未隨案移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予以收繳。(曲曉夢 樊 依)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對將電話卡、銀行卡賣給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他們單純地認為:我只是將自己的東西賣給別人,又沒有實施犯罪,別人用來干什么不干我的事,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梁某,就是認為只要自己沒直接參與這些違法活動,就不會有事,把銀行卡賣給同事,既能做個人情,還能賺點錢,于是就輕易地答應了。
買賣電話卡、銀行卡不僅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幫兇”,更涉嫌犯罪。因此,廣大群眾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手機卡等,不能借給他人使用;不隨意丟棄刷卡交易憑條;不向任何人發送帶有銀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圖片等。如個人相關信息泄露或銀行卡被盜刷,應盡快掛失,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有關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切莫貪圖小利、心存僥幸,牢記買賣、租借銀行卡均屬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